▲狗仔隊跟拍名人所攝得之照片享著作權否?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3/10/20 17:57 248 次瀏覽

如標題,狗仔隊對藝人或名人於其ig上傳狗仔對所攝得之照片,是否侵害狗仔隊即拍攝該照片之攝影師就該照片所享有之著作權?
首先確定涉及那一種著作之那一種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是攝影著作;涉及重製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因係上傳於網路尚還有公開傳輸權。狗仔隊所攝得藝人之照片,性質上屬於攝影著作(著作權第5條)。
當然狗仔隊攝影師所攝得之藝人照,可能已先見諸報章媒體,故先排除公開展示此著作財產權,本文限縮於重製權、散布權、公開傳輸權等之討論。再者,要受到著作權法之保障,必須是符合著作權法所要保障的著作,亦即需符合權利保護要件,故值得思考的是,狗仔隊拍攝的照片一定是受著作權保護的攝影著作,未必;舉例來說,拿手機隨便拍攝的一張照片,別人未經拍攝者同意就拿去為商葉上之利用,就一定構成侵害著作權,需負民刑事責任,不竟然;所以一定要先探究系爭照片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如非,也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而負擔民刑事責任了。
拿狗仔隊攝影師用手機拍攝的照片與拿專業相機拍攝的照片,與在攝影棚拍攝的照片,是否有差別?再者,上開拍攝的照片與參加攝影展的照片,又有何不同。這些爭點都會涉及是否係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及創作程度的強弱。創作程度高有可能是受著作權保護的攝影著作,如果創作程度連一般人都覺得低,那是否有受著作權法保障,想必答案很清楚,根本也不用專業人士或法官來判斷。創作程度是一個很重要的因子,否則,侵害著作權的打擊面過廣,此並不是著作權所要規範的,同時也違反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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