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上之權利耗盡原則
權利耗盡原則可分為國內耗盡與國際耗盡,我國著作權法採國內耗盡原則,此可觀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可明。
何謂權利耗盡原則,用淺顯的話來說,亦即「一條牛不可剝兩次皮」,例如你買到一輛車子,你取得車子的所有權,原則上你可以將之再售予他人。但你買到一本小說,並不當然可以將之再轉售甚至出租予他人。小說和車子並不同,小說本質上係原創作人創作之結晶,你取得小說的本體,但小說裏的內容屬於原創作人智慧財產的成果,你未必可以將內容影印下來(重製)或是大聲把內容向公眾唸出來(公開口述),同樣地你將之轉售,此行為屬於著作權法的「散布」,而散布屬於著作財產權,原則上要得到原著作人之同意。
「散布權」屬於著作財產權,如無例外,屬於原著作人所有,ˊ而「散布」在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被定義為,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你將購得的小說再轉售他人,屬於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之,侵害了原著作人之「散布權」(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設有合理使用之規定,亦即權利耗盡原則,立法者認為你取得小說的所有權,再將之轉售他人,屬於合理使用範疇,原著作人(推定此人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亦即未將散布權轉讓或授權或同意他人利用)對你再主張享有散布權並不合理,所以在此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要注意的是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只限於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才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即不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無償贈與可以,有償的銷售不可以)。違反者,著作權法有規範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