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房地合一所得稅
之前曾撰文解析,現再予詳析。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註1)之土地,方為課徵對象。
甲於104年10月1日買得A建物及B土地,嗣於106年10月1日將房地出賣予乙,要否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不用;甲係104年取得。
甲於105年10月1日買得A建物及B土地,嗣於106年10月1日將房地贈與乙,要否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不用;甲係贈與乙。
房地合一所得稅(稅額)=稅基 * 稅率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為房地交易所得;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支付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註2)
稅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例)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0%。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35%。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20%。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15%。
甲於105年10月1日買得A建物及B土地,嗣於106年10月2日將房地出賣予乙,要課徵何種稅賦?課徵對象為何?
土地增值稅:甲。房地合一所得稅:甲;稅率35%。
契稅:乙;稅率:6%。
註1:建築法第28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
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 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註2:要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是因為土地移轉時,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否則地政機關不會讓出賣人移轉登記給買受人,既然之前已先繳納土地增值稅,那於移轉登記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並繳納時,為避免重複課稅,要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順便一提,避免重複課稅有兩種方法,一是在稅額中扣除;另一是在稅基中扣除,而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在稅基中扣除。
註3:由上文得知,現在有許多法拍蟑螂無法生存,因為在105年1月1日後經由法拍取得房地,於1年內將之出售,要課徵40%之房地合一所得,其等所獲利潤大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