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肇事逃逸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7/30 17:11 2064 次瀏覽

▲蘇狀師談肇事逃逸

某甲於宴席中,基於禮貌與朋友情誼,啜飲數杯葡萄酒;席畢開車返家,途中不慎擦撞一台機車,甲因心生恐懼,未下車查看,惟從照後鏡目視,機車騎士乙仍騎坐在車上,甲旋即駛離現場,嗣乙報警處理,並隨員警至警局製作筆錄,最終確認乙並未受傷,僅機車前整流罩有刮痕,隔日警再以函文通知甲,請其於函文所指之時日到警局製作筆錄,試問甲構成何罪?

解析

首先言明本題是討論有無犯罪問題,牽涉刑事處罰,而非討論民事賠償。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確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且擦撞乙之機車,同時未停留在現場而逃逸;惟甲之行為並未造成乙或他人於死傷,僅係單純造成財損,於此,並不符合上開法條之要件,甲之行為並不構成刑法上之所謂肇事逃逸罪。

那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他罪?
乙之機車有刮痕,係因甲之行為所致,故需花費修理或更換之,甲有無構成毀損罪?復按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357 條,第352條、第354條至第35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毀損罪前提須是故意,且須被害人提出告訴;過失毀損非犯罪,僅係民事賠償問題。原則上甲係過失,因題示已言明“不慎”,且開車或騎車在外,與人發生擦撞,通常是不小心,很少有人故意去撞人或車;那有人會質疑,那你明知喝酒注意力、反應力會遲鈍,還開車,增加事故發生之風險,此應係故意,我告訴你沒有,不構成毀損罪。倘最終經調查得出甲無故意有過失,乙無故意或過失,甲對乙僅負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甲之行為是否構成醉態駕駛罪即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以上。
題目設計就是甲未於當下或事發後不久進行酒測,係於事發後經警方通知方到警局製作筆錄,因此無法探究事發時甲之酒測值係多少,即便甲自承事發前有飲酒,倘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甲於事發時酒測值已達上揭法條所定之標準,檢察官會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問題延伸

若本題就毀損部分,甲係過失,同時乙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其他相關法規,而認為有過失,那民事部分該如何求償,方為公允?

若本題甲酒後肇事致乙左手遠端橈骨骨折而逃逸,經警方函知於數日後方至警局製作筆錄,試問甲觸犯何罪?

若本題甲酒後肇事致乙死亡,於案發現場實施酒測,酒測值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試問已觸犯何罪?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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