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po張含有人像的照片,就構成侵害肖像權?千萬不要成為白白付錢的冤大頭。
先撇開著作權不談,如果在網路上看見某張人像照片,剛好可以與自己需求相符,就把它下載或是翻拍來用在自己的廣告或網頁上,這樣有無侵害照片裏那個人的肖像權,進而主張其人格權被侵害,要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
假設照片裏的是素人的話,那將之截取下載或翻拍然後予以利用,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我們先想像一個案例,你隨手拿手機在路上拍一個素人,然後製作於你的廣告圖或者放在你的臉書,然後你透過你的一些美編技術,將之與你的臉書結合,之後你的知名度大增或者你的產品或服務大賣,這時這個素人發現你拍得的照片有他或她,遂向你主張侵害其肖像權,進而請求侵害肖像權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這樣就一定構成侵害肖像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注意主張前兩項損害賠償,前提你的行為要有不法,隨意在街上拍攝任一路人照,然後將之加以利用有何不法?路人行走在街上,以手機將之拍攝,第一不會構成侵害隱私權,第二我認為有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
上開案例的癥結在於,你的利用造成該照片被揭露,而揭露的同時,你的知名度大增或產品、服務大賣,該素人心有不甘,想來分一杯羹而已,素人對你所投入的心力有何助益?他僅是單純地被拍攝入鏡,即便拍攝者係故意又如何;拍攝者的拍攝行為,有何不法侵害;被拍攝之訴人有何損害?如果硬要說損害,那也可能是不爽或不悅,這都是情感上抽象的損害,真正實際上的損害,素人根本無法證明。而且你的知名度大增或商品、服務大賣,不也就同使該素人的能見度增加,對她來講是利益還是損害?素人係因偶然被你捕捉入鏡或者你刻意拍攝也好,然後你為後續將之納入自製的廣告裏或是於臉書po上該照片加上一些美編或網頁設計,最後衍生的利益,應該歸屬於你,而不是該素人。若僅因素人單純出現在廣告中或臉書上,就要拍攝者負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我認為論理上及法理上都說不過去。(我認為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若照片不是你在街上所拍,而是他人所拍的,你將之不管是網路下載或直接將照片翻拍或彩色(黑白)影印,結果是否會不同?有無侵害肖像權或是侵害著作財產權?或是兩者?
更進一步深思:若照片裏是名人,有無侵害肖像權?又若照片是他人在攝影棚裏所拍,此時又有何不同?
再者,照片裏是名人,同時又是他人於攝影棚裏,以專業之攝影師及專業相機,配合布景、燈光及造型師之美妝等等,耗費不貲下所拍,而被你拿去利用於廣告上加上你的美編及設計,此時結論是否有所不同?
以上問題,各位可以深思;其實,上述問題,只有律師而且有研究著作權領域者才能處理,否則如何彰顯出律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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