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8/05 00:02 827 次瀏覽

各位看官,如果某人隨便拍攝一張照片,另一人拿去做商業利用,就構成侵害攝影著作之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或散布權?不見得;尤其現今科技發達,隨便拿手機拍照片比比皆是,然後上傳至個人facebook或instagram,有些人不小心或是偷懶不自己創作或因其他原因,將之利用,不管獲利與否,該行為即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答案是未必。侵害著作財產權有這麼容易成立嗎?尤其是刑事責任;以一般人之法感也覺得怪異,似乎係那裏不對勁;沒錯,它一定有個篩漏機制,讓一些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把它給分離出來,這樣才符合著作權法這個法律之立法本旨:保護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有些著作權法管不著的,可以藉由民法或其他法律來控管,未必是無法可管,無法可管的情形不多;所以,要能處理著作權法的爭議,不僅著作權法要學得很專精,其他法律也要具備一定的基礎,方能應付及解析著作權法的糾紛。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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