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youtuber)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8/10 13:29 968 次瀏覽

網路上常見許多網紅以線上直播,來公開傳輸自己的節目或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其涉及到那些著作財產權?
首先,網紅以網路線上直播的方式,播出自己的節目,該節目屬於視聽著作,視聽著作涉及到公開上映,公開上映權只有視聽著作方得享有;而公開傳輸則不現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10款著作中任何一種著作類型,亦即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著作類型都享有公開傳輸權,此外:還有重製權、改作、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等。可見網紅一上線公開傳輸就其不管是節目或一小段之教學,就享有這麼多做財產權,甚至還有廣告或點擊率之抽成、訂閱app的抽成,最大的收益就是知名度,其不可量計。
如果網紅是以歌唱方式來為線上直播,那他的表演也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那補習班販售以授權碼登入筆記型電腦或手機觀看的教材,其本質上係演講(老師站在講台授課),屬於語文著作;惟補習班將之錄影,以銷售授權碼串流方式,使購買者登入觀看,該教材屬於視聽著作,理屬當然。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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