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繼承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6/25 10:05 2897 次瀏覽

▲蘇狀師談繼承

問題
甲夫乙妻婚後育有二子丙丁,乙妻在婚後結識戊,嗣因日久生情而生下己男,現丙因結婚,獲甲贈與現金3百萬,丁因經營事業有成欲展店,獲甲贈與現金2百萬,己因出國留學,獲甲贈與現金1百萬,不久甲過世,留有現金1千5百萬,無負債亦無積欠稅金、規費等,亦無訂立遺囑,也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試問繼承人係何人?各繼承人所得遺產係多少?

提示
先確定繼承人是誰,再確定甲的遺產是多少。
各位有問題的一定是己,己非甲乙所生,為何己可拿甲贈與的1百萬?己可否繼承甲?甲之遺產是多少?

解析
按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據此,乙與甲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己,苟未有人提起否認之訴,即推定己為甲乙之婚生子女。本題設計上就是要混淆各位,明明事實上己就不是甲乙所生,為何可受甲之贈與,甚至可繼承甲的財產,理由如上,法律規定。

繼承人確定了(即乙丙丁己),那麼甲的遺產是多少?繼承人各可繼承多少?

次按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據此,丙在繼承前因結婚受有被繼承人甲贈與3百萬,丁在繼承前因營業受有被繼承人甲贈與2百萬,這些要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所有財產中,為應繼遺產;那麼己因出國留學受甲贈與的1百萬要否加入?因條文明文規定結婚、分居或營業,出國留學不算,故無庸加入。由此可知,甲的遺產為1500萬+300萬+200萬=2000萬。(假設本題無民法第1173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

甲遺產2千萬要分給4位繼承人乙丙丁己(民法第1138、1141、1144條),每人各5百萬,但丙已先拿了3百萬,所以只能再拿2百萬;丁已先拿了2百萬,所以只能再拿3百萬,全部加起來不就是1千5百萬,也就是甲留下的現金,這樣的制度叫「歸扣」。希望以上的解析能幫助各位對繼承制度有更進一步的理解。

問題省思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有些人可提否認之訴;上題的戊可提否?可提的理由?不可提的理由?
本題若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該如何分配?結果有何不同?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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