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7/17 22:41 2414 次瀏覽

蘇狀師談娛樂法
一、問題
甲經營服飾店,為了增加買氣,遂以店內的音響播放時下最流行的歌曲(CD),以招攬客源,問甲的行為有無侵害著作權?

二、解析
首先,CD屬於何種著作?或者一張CD包含了那些著作?我們假設本題CD裏只有一首單曲。(避免問題太過複雜)

CD在著作權法屬於錄音著作;歌曲本身屬於音樂著作;還有歌者本身的演出(歌者詮釋該歌曲的表達,唱法、高低音的技巧、換氣、節奏的掌握),屬於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表演。(著作權法第7-1條)

接下來要探究,播放CD涉及了那些著作財產權?甲的行為係公開演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他人的音樂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而錄音著作無公開演出權(同法第26條第1項),至於表演性質上屬於著作鄰接權,其保護程度較(一般著作)低,此見著作權法第26條第2項但書可知。(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三、結論
甲的行為係公開演出他人的音樂著作,需得原詞、曲創作人的同意或授權;至於公開演出原歌者的表演,依上述之論述(經重製於CD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錄音著作部分,因錄音著作無公開演出權,這時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錄音著作權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亦即本題製作該CD者(可能是唱片公司或專業的錄音室或者職業配樂編曲者)得向甲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各位經營不論是賣場、服飾店、美容美髮店的朋友們,要注意未得原創作者同意播放CD,會涉及上述著作(財產)權,(暫不論著作人格權)千萬要小心不要踩線了。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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