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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加州,對藝人之保護尤其重要;舉凡樣貌酷似、聲音酷似,或者與藝人之身分有連結因子,即可以藉此感知或察覺或聯想到與某藝人有關的,不管是裝扮或是情境氛圍或塗鴉或數字或圖騰等,都受到保護。人藉由其努力而累積所得之名氣或知名度,應受到重視,不可未得其允許,任意被人為商業利用;這種知名度應具體化為一種權利;其性質係財產權,且其係無形的;可以把它以泛智慧財產權或類智慧財產權視之。否則,對知名度的保護即顯不足,對藝人或名人實為不公;尤其在藝人或名人死後,更是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