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民法親屬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1/25 13:37 2588 次瀏覽

問題

甲與乙夫妻,乙與丙男生下一子丁,丙得主張丁非甲乙之婚生子女?丙得主張認領丁? 

 

解析

甲與乙是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生下一子丁,該子丁仍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惟丙得否主張丁非甲乙之婚生子女?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由上規定可知,只有甲、乙及丁可提起婚生子女之否認之訴,丙不可提起。如丙可提起會造成今天只要丙看誰不順眼,就故意對某對夫妻之子女任意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無意破壞家庭之和諧,故丙不得主張丁非甲乙之婚生子女而認領丁。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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