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之減刑事由

胡世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16 06:54 1578 次瀏覽

在刑事案件中,爭取無罪判決固為首要目標,但有時因個案狀況,承認或許可能是更好的選擇,此時若在刑法以外之特別法中有減刑規定,坦承犯罪可以確實得到較輕刑責之判決。以下介紹兩類減刑事由供參: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 偵審中自白減輕

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二) 供出上游減輕

該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洗錢防制法

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建議各位可以與委任律師詳細討論,擬定最有利之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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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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