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地點之變更
並不是一種普遍現象
也不是每個勞工都會遇到的問題
然而在工作地點變更引發勞資糾紛的情形中
涉訟的機會卻較諸違反勞動規則、積欠工資等勞資糾紛更高
一方面是因為需要勞工異地工作之公司
通常具備相當規模
一方面更是因為經指派調動的勞工
通常具備相當的專業性、不可替代性
始會導致公司傾向要求勞工異地辦公
而非在異地重新培養專業人力
於是
經指派之勞工在考量
公司具備相當規模,能確保勝訴判決之執行效果
而勞工本身又因具備專業性
對屬於自己的權利有高度自覺的情況下
只要公司關於勞工工作地點的調動稍有不慎
即可能遭勞工以公司調動工作地點
未予勞工必要之協助、復未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為由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用之負擔
為此
公司應注意到在變更勞工工作地點之情形中
雇主除了依法
不能有不當的調動動機及目的
不能對勞動條件做不利變更之外
更需要對於工作地點過遠之調動給予必要協助
並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而公司是否可認為已經提供勞工必要之協助
或有無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判決實務上則慣行以
「有無補償勞工因此增加之交通負擔」、「補償是否相當」
「有無提供勞工彈性的上下班時間」
「有無向勞工調查調動對家庭生活之影響」、「影響是否重大」
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因此,公司在人力決策過程中
隨時讓律師參與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協助公司踐行應有的法律程序
避免未來訟爭發生
並鞏固勞資雙方信賴基礎
促進勞資關係之合諧
即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