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蛋蛋惹的禍?

胡世光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3/28 12:52 592 次瀏覽

都是蛋蛋惹的禍?

記得前一陣子全台有缺蛋危機,剛剛則從好友臉書看到『店員偷吃兩顆茶葉蛋 判三個月』的新聞,點進連結後,下方果然有大批網友留言罵這個判決,職業病驅使,去找了判決原文,以下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講講自己的感想:

一、 本案背景事實及關鍵點

(一) 背景事實

1. 本案經調查相關事證後,被告仍否認犯行(稱客人反映過鹹才試吃),且被告事先沒有付錢就吃掉茶葉蛋,故被告成立犯罪是確定的。

2. 被告在一審沒有賠償公司,沒有達成和解,二審才達成和解。

(二) 關鍵點之一:被告是犯業務侵占罪,『1次』犯行的法定刑『最少』要判6個月

如果被告是像我們一樣去買茶葉蛋的客人,會構成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可能『只』科罰金(我有查到到超商偷一罐啤酒及一顆茶葉蛋判罰金新臺幣1千元之判決),但本案被告是超商店員,茶葉蛋是他工作上持有之物,因此會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本案被告構成業務侵占罪,從法定刑期來看,『最少』要判6個月。

(三) 關鍵點之二:被告兩次吃蛋行為為數罪

被告所吃兩顆蛋是在不同時間各吃一顆蛋,算是兩個罪名(兩次業務侵占)。

二、 本件可能減刑規定

(一) 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

實務上宣告緩刑,首要條件是被告坦承犯行(不認錯的道歉不是真的道歉、悔改),所以本件沒有給緩刑的空間。

(二)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刑法第61條「犯下列各罪之一(包括業務侵占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三、 法院判決脈絡

(一) 一審

法官引用刑法第59條,各處有期徒刑3月(已經對半打折),最後定應執行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天1000元,3個月就是9萬元)。

(二) 二審

案經上訴後,被告已與公司成立調解,但仍未坦承犯行,法官仍無從宣告緩刑,僅能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

四、 自己感想

(一) 法官依法審判,超出法律所為之判決是違法判決,所以新聞連結中法院提到「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不過這邊仍誠摯建議司法院可以將此類民眾不易瞭解細節的爭議案件,花更多時間仔細說明。

(二) 業務侵占罪之所於遠重於普通竊盜罪,是考量因業務而持有財物之身分信賴關係,若認為特殊個案應賦予法官較廣之量刑權限,僅能修法為之。

胡世光 律師

  • 執業年資: 15年以上
  •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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