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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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立立法 | 台灣目前未明文承認「知名度權」或「名氣權」為獨立權利,無專法保障。 |
依附於既有權利 | 實務上多以「肖像權」、「姓名權」、「商標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等作為請求基礎。 |
死者知名度保護不足 | 肖像權具人格權性質,死亡後不可繼承;若利用已故名人名氣獲利,繼承人難以主張損害。 |
商標法間接保護 | 若知名度與商標使用有關,可能透過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防止混淆誤認。 |
法院態度保守 | 最高法院強調智慧財產權須依法定,不得自由創設,對「知名度利用權」設限。 |
1. 人格權 vs. 財產權的界線模糊
肖像權與姓名權屬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若知名度被視為財產權,則可轉讓、授權、繼承,但目前台灣未採此立場。
2. 死者名氣的商業利用爭議
已故名人仍具商業價值,但繼承人難以主張權利。
若無法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成立,法律保護顯得薄弱。
3. 公平交易法的補充角色
第24條禁止不正當競爭,可用於防止未經授權使用知名公司名稱或名人形象。
然此條文適用範圍與解釋仍具不確定性。
4. 立法空間與比較法啟示
美國部分州明文承認「知名度」為財產權,並可繼承。
台灣若欲強化保護,需考慮制定專法或修法,明確界定知名度的法律性質與保護方式。
台灣對知名度的保護尚屬「拼圖式」法制,依賴既有權利間接保障,缺乏統一性與明確性。隨著AI生成內容、虛擬代言人、數位復刻等技術興起,知名度的法律價值日益凸顯,未來立法與司法實務勢必面臨重新界定人格與財產邊界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