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臺灣法律對知名度保護之現況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10/04 22:05 14 次瀏覽

台灣對知名度的法律保護現況
當前台灣法界對「知名度」的法律保護尚未形成獨立的權利類型,與美國等承認「right of publicity」為財產權的法制相比,仍處於發展與討論階段。以下是概要與分析:

面向 內容說明
無獨立立法 台灣目前未明文承認「知名度權」或「名氣權」為獨立權利,無專法保障。
依附於既有權利 實務上多以「肖像權」、「姓名權」、「商標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等作為請求基礎。
死者知名度保護不足 肖像權具人格權性質,死亡後不可繼承;若利用已故名人名氣獲利,繼承人難以主張損害。
商標法間接保護 若知名度與商標使用有關,可能透過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防止混淆誤認。
法院態度保守 最高法院強調智慧財產權須依法定,不得自由創設,對「知名度利用權」設限。

分析:制度挑戰與發展方向

1. 人格權 vs. 財產權的界線模糊

  • 肖像權與姓名權屬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 若知名度被視為財產權,則可轉讓、授權、繼承,但目前台灣未採此立場。

2. 死者名氣的商業利用爭議

  • 已故名人仍具商業價值,但繼承人難以主張權利。

  • 若無法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成立,法律保護顯得薄弱。

3. 公平交易法的補充角色

  • 第24條禁止不正當競爭,可用於防止未經授權使用知名公司名稱或名人形象。

  • 然此條文適用範圍與解釋仍具不確定性。

  • 4. 立法空間與比較法啟示

  • 美國部分州明文承認「知名度」為財產權,並可繼承。

  • 台灣若欲強化保護,需考慮制定專法或修法,明確界定知名度的法律性質與保護方式。
     

    結語:法制發展的契機

    台灣對知名度的保護尚屬「拼圖式」法制,依賴既有權利間接保障,缺乏統一性與明確性。隨著AI生成內容、虛擬代言人、數位復刻等技術興起,知名度的法律價值日益凸顯,未來立法與司法實務勢必面臨重新界定人格與財產邊界的挑戰。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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