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胡世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11/20 14:30 901 次瀏覽

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嗣兩人因故分手後,乙提告甲以詐術要求乙贈與錢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胡律師仔細聆聽甲關於事實方面之陳述,整理相關事證,並分析檢察官開庭可能詢問之問題,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10餘年,所有案件保證均親自辦理,更多資訊,請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

胡世光 律師

  • 執業年資: 15年以上
  •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9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