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分類
一、當事人遭警察局移送,認定當事人於民國113年O月O日竊取告訴人之物品。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陪同製作筆錄,提出事發當下現場欠缺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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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尾隨被害人進入女廁,以手機開啟錄影模式,將手機伸入被害人如廁之隔板下方,以此方式拍攝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後遭被害人察覺並報警處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本件的請求權基礎涉及訴訟策略之通盤規劃,錯誤的選擇甚至可能導致官司全輸,故挑選勝率高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