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didn't start the fire!

胡世光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6/24 21:56 709 次瀏覽

被告A為甲公司之負責人,承租位於桃園市之某鐵皮屋作為公司工廠之用,並雇用被告B、C、D、E作為員工。某日,A、B、C、D、E於晚間7、8時許下班返家後,被告A突遭電話通知上開鐵皮屋起火燃燒,並延燒至附近其他鐵皮屋,燒燬置於鐵皮屋內之產品及器具,嗣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識科出具鑑定報告,並將A、B、C、D、E均以失火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經A、B、C、D、E委任胡律師並由胡律師陪同A、B、C、D、E至警局製作筆錄,確認鑑定報告認為A、B、C、D、E有過失責任之原因後,整理事實及法律上理由,當庭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又就民事賠償部分,因A希望避免訴訟勞費,由胡律師協助出面商談和解,達成共識,使民刑事糾紛能一次解決。

胡世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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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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