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貼上超連結,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王崇品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06 21:45 2555 次瀏覽

最近我國的最高法院出現了一則判決,

這一則判決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判決的背景是有2個人開發了一個影音觀看的APP,

當使用者開啟APP以後,就可以觀看電影、影片等等視頻,但是經過法院調查以後,這個影音APP其實不具有上傳影片跟下載影片的功能,當使用者點選影片以後,其實這個APP是把你導引到另外一個影片的網站,意思就是影片只是提供超連結讓你點選,你點進影片以後,APP會自動幫你帶到影片所在的網站,使用者並非是在這個APP上觀看影片。

那與大家生活相關的點就在於,如果吉粉們在網路上看到了盜版影片的網站,進而轉貼影片連結的話,這樣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呢?

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的結論是:轉貼超連結並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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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先說明了「超連結」的定義:提供「超連結」之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 「公開傳輸」(公開傳輸是侵害著作權的一種行為)之定義,基於「技術中立原則」,應以其技術本身客觀上之運作方式資為認定。所謂的「超連結」,乃使用者藉由點選連結路徑開啟、新增外部網站,將使用者帶至該經連結之網頁為瀏覽,是超連結之技術手段只是「提供」 外部原始已經存在足以供不特定大眾瀏覽、播放各該著作之 「路徑」,事實上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者為將影片上傳之外部影音平台之人,並不是提供超連結之人,故而單純 提供超連結,似與「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之定義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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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說明完超連結的定義以後,最高法院接著繼續討論這個APP是否侵害了影片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判決內文提及:系爭APP之運作方式,是以超連結方式連結到外部影音平台播放影片,其本身並無上傳及下載影音檔案功能, 似即與「公開傳輸」之客觀行為不該當,至於上訴人是否知悉外部影音播放為盜版網站、惡意侵權等係屬主觀要件,而運用人工整理或檢索,乃至於人工上架及下架等,則為「公開傳輸」客觀要件以外之事項,原判決就此未予究明釐清,並為必要說明,遽以與上開「公開傳輸」客觀要件以外之事由,認上訴人2 人辯稱未從事任何與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等語,不足採信,自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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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完上面最高法院的判決內文以後,我們可以知道的是,最高法院認為單純轉貼「超連結」並不構成著作權法內所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著作權法中有規定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模式,比如重製也是侵害著作權的一種行為態樣),而這個影音APP其實就是透過APP的方式,讓使用者點進APP,進而連結到外部的盜版影片網站,讓使用者可以觀賞盜版影片,所以最高法院認為這個APP並沒有「公開傳輸盜版影片的行為」,當然就沒有侵害到影片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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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了這則最高法院判決的說明以後,各位就知道,縱使你轉貼了盜版影片網站的超連結給別人(甚至公開分享),也不會侵害到影片所有權人的著作權,因為你的行為並不是「公開傳輸盜版影片」的行為,所以各位以後就不用擔心因為轉貼超連結被告嚕~

王崇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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