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提款卡、帳戶,被警察局通知(或被起訴了)怎麼辦?

談恩碩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5/13 17:48 1499 次瀏覽

去年,一位談律師的當事人因為「看見網路徵人貼文,進而提供帳戶,卻遭詐騙集團違法利用」,在收到警詢通知應到案製作筆錄後,便因擔心身陷囹圄,前來委任我的當事人,經向當事人釐清事件來龍去脈,及請其提供與徵人貼文者的全部對話紀錄後,便為其撰寫了答辯書狀,檢附證據向檢察官完整說明事情原委

 

時隔許久,前兩天當事人打電話來說,收到 #不起訴處分書 了!檢察官採信我方主張,也還了當事人一個清白。

 

而我也再三叮囑她下次要多小心,以免一不小心誤觸法網。

 

💳時而可見網路上一些貼文,巧立名目徵求在家打工、精品海外代購小幫手,或是直接提供錢財(例如:租存簿)作為對價,以要求他人提供金融存簿帳戶提款卡等物,實際上這類貼文背後,多是詐騙集團要騙取你的帳戶去犯案收款之用,不可不慎。

 

⚖️而實務在這種情況,多半會認定提供帳戶者「#提供帳戶後#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而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起訴被告,講白話就是會被認為「到處都是反詐騙宣導,你怎麼可能不知道,然後還提供存簿、提款卡或是門號卡給別人,這樣人家要去犯案你要說你都沒料想到、猜不到嗎?我才不信!」甚至被告也可能被認定違反洗錢防制法。

 

㊙️不過邇來也有一些司法實務會認為,提供者確實有因受騙上當而提供的可能,不一定都能預見會被拿去犯案,因此不能一概起訴或是認定提供者就是有罪的。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即有如此論述,可資參照:

「按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僅一端,除蓄意犯罪者外,#因遭受詐騙或遺失而為被害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非必皆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故提供帳戶之人是否成立犯罪,自應依積極證據證明之,而非以推測、擬制之方法加以證明。是以,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之人是否涉犯幫助詐欺及洗錢罪,#仍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嚴格證據法則認定之,#尚不能僅憑客觀常人之智識經驗為基礎#甚至從事司法工作者之經驗為基準,遽以推論個案行為人必具相同之警覺程度,而導出行為人必然係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乃提供自己帳戶資料予他人以遂行幫助犯罪之結論。」

 

 

💡法律諮詢/案件委任聯繫:

📱談律師個人資訊頁面點擊加入LINE帳號

✉️或直接傳送Facebook Messenger私訊談律師,將提供您線上免費初步諮詢答覆。

談恩碩 律師

  • 致勝法律事務所 合署律師
  •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3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