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打官司要注意什麼?(民事篇)

高維志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1/26 10:54 940 次瀏覽

一、前言

常見的私人間交易糾紛,多屬民事事件,如要透過法院行使權利,則需經由民事訴訟的程序。

以車禍案件為例,有車損或受傷的被害人,擔任原告,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時,便開啟了民事訴訟程序。

二、原告起訴狀要寫什麼?

一般民眾如果沒請律師,自己寫訴狀,除了可以參考司法院提供的書狀範例外,內容上要特別注意以下部分。

(一)事實經過:簡單來說就是人事時地物。

人:除了原告被告之外,有沒有證人在場?

事:發生的事是車禍?借貸?租賃?必須簡潔扼要,而不能東拉西扯講一堆。

時:民國o年o月o日o時

地: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108號12樓B室

物:有監視器?駕駛汽車?驗傷?支出的收據明細?

(二)請求的法律上依據及聲明,法官第一次開庭一定會問原告,你的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為何?

所謂的訴之聲明,白話來說就是:你希望法官判什麼結果給你?一樣以車禍為例,你的訴之聲明就會是被告要給付ooo元+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的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至於請求權基礎,這個部分就涉及法律專業,因車禍而受傷的被害人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95條等。

以上的主張要說服法官,最重要是提出證據,以及如何解釋該證據

有利的證據要提,不利的證據不提出,簡單的道理雖然人人懂,但證據的判斷、訴訟的攻防都涉及專業,哪些話該說、哪些話不該說往往當下並不那麼容易判斷。如果被法官認定為自認(承認某一個事實),事後要再撤銷並不容易,且有可能導致最後獲得敗訴的判決結果。

三、被告可以怎麼答辯?

第一次開庭法官也會問被告:你的答辯聲明為何?答辯理由為何?

(一)答辯聲明

答辯聲明就是針對原告的訴之聲明,一般來說就是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答辯理由

答辯理由就是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及主張一一去反駁。這個部分非常重要,尤其是涉及到金錢賠償的情況,費用的數額多少以及如何計算,都必須去爭執。

一樣回到車禍的案例,原告會主張的不外乎:車子的維修費、受傷支出的醫藥費、因就醫而支出的交通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等等。

民事訴訟中,訴訟的攻防都由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自己進行,有任何主張必須自己適時提出(盡可能不要拖到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才提出)、也務必記得有些證據無法取得時,要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四、小結

依照律師每個禮拜在外提供法律諮詢的經驗,許多民眾或許出於省錢、或許覺得自己來就可以的心態,常常問了A律師後,又再去其他地方找免費諮詢問B律師後,訴訟就全部自己打。

但是根據司法院到民國105年的統計報告,地方法院的判決中,有請律師的當事人比起沒請律師的當事人,尤其是被告有請律師的情況,勝訴的機率提高了三倍左右(也就是判原告輸)。

如果雙方爭執的金額比較小的時候(10萬以下),高律師都會勸當事人不要請律師,由律師幫忙寫訴狀即可,或者至少與律師安排時間,完整詳細的諮詢及討論(費用幾千元上下),而不是到區公所、民意代表服務處問10分鐘15分鐘那種。

畢竟對自己來說,一輩子可能就遇到這麼一個或兩個案子,好好的解決獲得讓自己滿意的結果,比起為了省小錢卻賠了大錢來說,不是更好嗎?

高維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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