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26-[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6/07 14:35 1636 次瀏覽

一、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離婚無效)

(一)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應以書面為之,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至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故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有三:離婚協議書+兩位離婚證人簽名+戶政離婚登記。

(二)其中,離婚協議書+戶政離婚登記部分,戶政部分會予以審查,故此兩要件原則不會有問題。

(三)但就兩位證人簽名部分,戶政無法進行實質審查,且依實務見解,該證人雖不須於協議離婚時在場,然其仍須為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故隨便找個根本不認識夫妻雙方之路人簽名,則於後續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離婚無效)之訴,該離婚極高機率會被認定為無效。


二、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結婚無效)

(一)離婚之外,另一個可能使婚姻關係解消掉的規定。

(二)依民法第982條、第988條第1款,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結婚不具備前揭法定方式者,無效,故結婚的法定要件有三:結婚協議書+兩位結婚證人簽名+戶政結婚登記。

(三)其中,結婚協議書+戶政結婚登記部分,戶政部分會予以審查,故此兩要件原則不會有問題。

(四)但就兩位結婚證人簽名部分,戶政無法進行實質審查,且依實務見解,該結婚證人簽名雖不限於作成結婚書面或辦理結婚登記時為之,但仍須親見或親聞結婚當事人確實具有結婚真意者,始足充任,倘結婚證人未曾親見或親聞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具有結婚真意,即難認結婚合於上揭法定要件而為有效。

(五)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結婚無效),依民法第999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1058條規定,仍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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