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期間送禮、借錢,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高維志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4/23 11:34 5163 次瀏覽

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釐清,交往期間的贈禮、金錢往來,究竟是贈與、借貸,還是好意施惠?

一、什麼是贈與?

依照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為接受之契約」。由此可知,原則上只要雙方當事人合意,其中一方將財產贈送他方而不要求代價,無論是口頭約定或者締結書面形式,就會成立贈與契約。

二、什麼是借貸?

關於借貸,根據民法第464條及第474條規定,分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兩種。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使用借貸契約,就是無償借東西給他人使用,約定他方使用後返還該物;消費借貸契約常見的就是約定借錢、還錢。二者的成立要件都是必須「移轉物品或金錢」。換句話說,東西借出去、錢借出去,就成立借貸契約。

三、什麼是好意施惠?

顧名思義,只是一種好意、施恩惠的行為,雙方未成立任何民法上的契約,而不屬於以上兩種民事法律關係

經由以上初步介紹後,我們可以簡單歸納如下:

1.贈送禮物=贈與契約

2.借東西=使用借貸契約

3.借錢=消費借貸契約

4.請客吃飯或由一方買單≒好意施惠

四、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一)好意施惠:

因為雙方沒有成立任何法律上關係,只能道德勸說,無法依照法律要求返還。

(二)贈與

民法第408條、第412條、第416條分別規定贈與人得撤銷贈與的情況,說明如下:

1.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
雖然彼此講好要送禮,但在東西還沒送出去之前,原則上都可以依照民法第408條撤銷(白話來說就是毀約)。

只有例外在(1)贈與契約經過公證,或者是為了(2)履行道德上義務時,法律規定不能撤銷贈與契約。

2.民法第412條(附負擔贈與):

雙方約定贈禮後受贈人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例如,我給你一台車或一筆錢,你要跟我交往一年,如果交往不到一年就分手我可以把車或錢要回來。

3.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或親屬做出刑法處罰的故意侵害行為。

總的來說,因分手後絕大多數的情況是東西早已送出,因此沒有主張民法第408條餘地。此外,第2種情況,因一般交往期間贈送禮物時並不會特別約定,即使約定,實務上也很難舉證,所以也很難要求返還。

因此,贈與人比較能主張的通常是第3種情況,但現實生活中,誰敢跟恐怖情人要回禮物呢?

(三)使用或消費借貸

因實務上對於情侶交往期間東西的移轉,到底是借給對方使用,約定對方之後要返還,還是雖出於借用的名義,但實際上是贈與(默認對方無須歸還),導致在個案中認定是贈與或使用借貸時往往發生爭議,也增加了返還的難度。

同樣的,如果是金錢的來往,因雙方幾乎不可能在借錢當下立借據或寫借條,日後分手要對方還錢往往只有line上的對話紀錄,此時建議與律師諮詢後進一步蒐證,使對方承認有此筆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並透過存證信函律師函等催討後,以line對話紀錄截圖當作證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才較有可能獲得法院准許而進行後續強制執行。

五、結語

最後,律師建議大家,素昧平生的兩人,在七十億人口中相遇,已屬難得,彼此因緣分相識,也可能因緣滅相離,如走到盡頭,不應再強求。
曾經送出去的禮物,也別想著換算成金額向對方討回來,彼此好聚好散,捨得,懂得捨,才有得!

高維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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