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的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或者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關於限定繼承,可參考:長輩過世,需要特別辦理限定繼承嗎?)
如果今天是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去世,繼承人又是未成年人,爸爸或媽媽可以單獨幫小孩辦理繼承嗎?
(一) 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當配偶過世時,尚生存的父或母其中一方,跟未成年的小孩都是遺產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上的利益相反(例如獨吞或隱匿遺產,或者跟過年紅包一樣,說等你長大再給你等等)。
此時,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法律便要求父母不可以代理小孩去辦理繼承,而是應該向法院聲請選一個特別的代理人,例如小孩的祖父母、叔叔阿姨等,來替小孩辦理。
因為特別代理人須由法院選任,在聲請時通常要提出以下文件,依照各個法院的要求有所不同
準備好以上資料提出給法院後,大約三個月左右的時間,法院就會做出裁定,中間不會開庭,以書面審理為主。
後續再拿著裁定正本跟裁定證明書,就可以去地政事務所或各個銀行辦理登記或繼承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