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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早年經商有成,養育多名子女,名下有多筆土地。大兒子原先承諾每月支付扶養費2萬元,換取當事人贈與名下數筆土地給他。然而,大兒子僅支付一期後便未再支付。
二、經高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告,主張撤銷土地的贈與,並要求大兒子履行扶養費的約定,成功藉由調解程序,讓大兒子自願將土地返還登記給當事人,並且從下個月開始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