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的土地要繳那麼多地價稅-淺談地政機關估價的程序

張捷誠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6/19 23:03 574 次瀏覽

一、孫中山先生的土地政策理念-平均地權理論

平均地權與孫中山先生的「民生主義」是緊密連結的。因為平均地權的概念是因為其認為要落實國外先哲所謂的分配正義,即實踐人民的經濟地位平等,其首重者就是要解決「土地的分配不均」。

但各位不要誤會,所謂的平均地權並不是指說要讓土地平均分配給所有人民,而是指抽象的一種公平與均衡,但如何公平和均衡呢? 為實踐平均地權所派生的有四大理念(四大支柱)-即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以下我們分別簡單說明給各位瞭解:

(一)規定地價及照價徵稅:孫中山先生認為人民的私有土地,經過政府機關以規定地價程序,估計出個別宗地的地「價」(原始價值=地租,國家會公告,叫公告地價),孫中山先生認為這個原始價值不是因為個人勞力,而是因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而來,依理要歸公,所以國家會跟你課徵「地價稅」;原始價值之後會因「個人勞力」及「社會經濟發展」而上漲,個人勞力的部分稱為「改良價值」,這個部分就應該歸私,所以可以在繳稅的時候予以扣除(時機點是國家跟你就土地未來價值部分課稅的時候),社會經濟發展的部分稱為「未來價值」,這個部分也不是因為個人勞力而來,所以也要歸功,國家會在人民移轉土地所有權的時候跟你課徵「土地增值稅」(這邊當然會有土地交易所得稅,但先跳過)。

(二)照價收買:孫中山先生為了怕人民低報地價而獲得地價稅少繳的利益,國家對於低報地價的人民,可以透過依照人民所申報的「價」來強制向人民購買,透過這樣的手段來使地價合理公平。另外,照價收買還用來對抗那些擁有土地卻不利用的人民(買人民不用的空地、建地及農地,因為土地是重要的經濟財不能被少數人把持)。

(三)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以後的土地漲價因為是透過「社會經濟發展」而來,這個部分要歸公,所以會在你移轉土地所有權的時候課徵土地增值稅。這就是漲價歸公的意義。

二、規定地價的程序

(一)我國法規是規定一塊土地在經國家規定地價後,一個週期就要「重新規定地價」,那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的程序,依照《平均地權條例(下面簡稱平權條例)》第15條規定:

  1. 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2.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3.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4.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5.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上面1、-3、,實際執行地價估計的主管機關在《地價調查估計》第3條規定得更詳細:

  1. 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2. 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地價區段草圖及調查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
  3. 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4. 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5. 估計區段地價。及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這個是法規未規定到的,但實際上到這邊是要先送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的。
  6.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二)大家看完上面的程序,應該還是一頭霧水吧,以下娓娓道來:

  1. 基本上,規定地價是每年都要做的,因為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公告現值,依照《平權條例》第46條是每年1月1日公告,地價稅的稅基-公告地價,則是每兩年要重新規定,所以假設108年政府除了要公告現值外,也剛好遇到要公告地價,政府108年的規定地價程序就會分別估計這兩個部分,所以108年1月1日的公告現值,公務員就必須要在107年的時候依照上面的法定程序,去蒐集買賣實例(以此為主,蒐集的時間範圍則是106.9.1-107.9.1),如果沒有就看有沒有收益實例(時間範圍內的租賃),蒐集買賣實例後,公務員會看買賣實例的狀況(有無建物、或急著要賣地等等),去計算土地的「正常單價」。
  2. 接著則要作地價區段的劃分,大家可想像一下,幾塊性質相近、地理位置鄰近而且地價相近(如107年估完的地價)的土地,公務員會把它劃成圈圈,就叫「地價區段」,所以同一個圈圈內的好幾筆土地,會是同一地價區段(大家可看《地價調查估計》第18條第1項的規定)。

  3. 再來公務員就會去看這個地價區段是有沒有買賣實例的,如果有就依照前面把數個買賣實例估計出來的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這個意義在於前賣蒐集的買賣實例是有時間落差的,因為是今年要用的,所以要調整到今年9月1日),並依照大小排列,取其中位數,就會成為各個地價區段的「區段地價所以大家就可以知道這一個圈圈裏面的土地,都會是一個「區段地價」。

    但是如果沒有買賣實例,公務員就必須依照《地價調查估計》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去找「適當或鄰近」地區選兩個已經有區段地價的圈圈(地價區段),作為一個基準(基準地價區段),考量要估計的地價區段(這時就會被稱為目標地價區段)與基準地價區段的價格形成因素相近程度(白話講就是我們兩個是不是可以蓋一樣高阿、是不是使用方式也很像等等),去修正並估計目標地價區段的「區段地價」。

  4. 區段地價,在實務上我們又稱「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可以理解成是法律概念上的市價),接著公務員會把它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去審議,但公務員提出的是把這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取一定比例,得出「擬評公告現值區段地價」,這個比例依照現時地政主管機關的土地政策是採至少九成,也就是希望盡量接近(法律上)「市價」,以矯正現時台灣土地稅過低所造成的市場歪風。那如果地評會委員認為合理,就會通過,這時可以稱作是「公告現值區段地價」,接著地政機關在依法公告,這時就叫做各位常聽到的「公告現值」了。

  5. 再來公告地價的部分,公務員是把前面提到的公告現值取一定比例,作為「擬評公告地價區段地價」並提給地評會評議,這個比例多寡,內政部函有提了一個實務所採用的評定原則,要求要考量:參考當年土地現值表、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辦理評定。所以地評會如果認為合理,通過並經地政機關依法公告,就是各位常聽到的「公告地價」了。

張捷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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