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怎麼辦?

劉耀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5/03 00:47 898 次瀏覽

你是否曾經有過以下的經驗呢?當初義氣相挺借錢給朋友卻遲遲收不回借款、與他人締結買賣契約而一直沒收到貨物、收受他人開立的支票卻遭跳票而無法兌現,凡是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替代物(如十公斤的水泥)或有價證劵之情形,皆可直接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而不必經歷冗長的訴訟程序。

 

關於支付命令應注意的事項,分別說明如下:

 

1.必須向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支付命令是「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的,換言之,即便雙方口頭上或契約中有特別約定其他管轄法院,仍不能排除支付命令專屬管轄的特性,債權人仍然必須向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2.只須使法院產生「大致相信」的心證程度即可。

與一般訴訟程序需要讓法院對於主張的事項產生堅強的心證不同,支付命令的聲請只需要讓法院大致相信債務人負有債務,使法院產生薄弱的心證即可。

 

3.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有20日的異議期間。

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若認為自己並未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則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即如同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4.債務人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提出異議,則債權人可以支付命令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雖然支付命令於民國104年6月修法後,已經不像確定判決一樣具有不可再為爭執的既判力,但是如果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未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即會確定,而債權人也就可以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5.債務人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提出異議,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之訴加以救濟。

由於支付命令於民國104年6月修法後,已經不具有既判力,所以債權人仍得於支付命令確定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加以救濟,或於債權人以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具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以避免自己的財產遭強制執行。

 

6.於民國104年6月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即確定的支付命令,債務人有提起再審加以救濟之可能。

如果債權人的支付命令是在民國104年6月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即確定,且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的再審事由,則債務人可提起再審之訴加以救濟。

 

另外,即便支付命令是在民國104年6月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即確定,若發現債權人為聲請支付命令而提出的證物是偽造偽變造的,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的證物時,債務人也可以提起再審之訴加以救濟。

劉耀鴻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