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惡房東怎麼辦?

劉耀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5/03 00:50 893 次瀏覽

在不動產投資中,除了以買賣不動產為投資之方式外,也有投資人會以擔任二房東之方式進行投資,藉由賺取承租房屋及出租房屋租金間之差價以獲取利益,這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包租業者。

轉租之投資方式或為不動產投資的一個好選項,但是身為房客的承租人就不得不於締結租賃契約時多加留意了,像是2013年起發生的惡房東張淑晶事件,就是透過承租人不拘小節之態度等方式,以締結對承租人極為不利之租賃契約,之後再對於承租人進行求償。而為避免未來再有承租人淪為此種轉租模式下之受害者,行政院消保處於2018年7月25日即公布了「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系爭事項),以保障承租人之權益,系爭事項並將於今年6月開始施行,以下謹大致就該規定之內容進行說明:

1.系爭事項之適用範圍:

系爭事項僅適用於轉租的情形,也就是說只限於二房東與承租人間所締結的租賃契約才有所適用。

2.租賃期間之限制:

依據系爭事項第三點,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且不得逾越大房東與二房東的租賃期間,這是為避免包租契約的租賃期間已屆至但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尚未屆至之窘境。

 

3.押金之上限及交付時期:

依據系爭事項第五點,押租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二個月的租金總額,且承租人應於轉租契約締結時交付押租金給二房東,而二房東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不動產時返還押租金。

 

4.費用之負擔:

系爭事項第六點就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等其他費用,規定得由雙方約定由二房東或承租人負擔,而其中電費之部分,倘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則規定其計算基準不得超過台電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二房東藉此收取高額之電費。

 

5.租賃契約之終止:

系爭事項亦有意定終止(第十四點)及法定終止事由(第十七點、第十八點)之規定,其中,意定終止是指轉租契約依據一方的表示而終止的情形,於此情形,表示終止的那一方必須在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如果沒有預先通知,則必須賠償他方最高不超過一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而法定終止是指具備規定的事由而可以提前終止的情形,於此情形下,則視由二房東終止或承租人終止而有三個月或三十日的預先通知規定。

 

系爭事項雖已明定許多保障承租人權益之規定,然而法律上制定出新規定,實務上勢必會有因應之方法產生,因此,最根本的解決方式,還是要建議每位承租人在締約時耐心、仔細地閱讀租賃契約之內容、於每一頁之間都蓋上騎縫章,且務必要求二房東將契約作成一式兩份並自己保留一份,以避免於未來產生爭議時無法拿出證據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劉耀鴻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