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結婚怎麼辦?---婚前協議書

劉耀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5/03 00:54 1585 次瀏覽

俗話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沒有人能夠保證原本相愛的兩個人是不是能一直甜蜜走到白頭,還是會在結婚後因為種種瑣事或觀念不合而選擇離婚?正是因為如此,所以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有許多夫妻在婚前會簽訂所謂的「婚前協議書」,希望能夠對於未來有所保障,但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夠以婚前協議書事先約定?本文以下會針對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做簡要的說明。

 

1.夫妻財產制的約定

目前的夫妻財產制度分別有「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債務也各自負擔,但婚姻關係結束時,於婚姻關係中獲得之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財產差額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債務皆共同負擔)以及「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債務各自負擔)等三種制度,而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以婚前協議書約定婚後要採取哪種夫妻財產制,但由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須登記後才可以主張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生效,因此,記得於約定好夫妻財產制後,要再去夫妻住所地的法院進行登記。

 

2.婚後住所的約定

夫妻婚後的住所,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中先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無法達成共識的話,則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這邊附帶補充一點,雖然夫妻在結婚之後有同居的義務,但並不以住所地作為夫妻履行同居義務的唯一處所。

 

3.家庭生活費用的約定

夫妻若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沒有特別的約定,則原則上依據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比例等事項,判斷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比例;但夫妻雙方也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中特別約定不依據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比例決定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比例。

 

4.自由處分金的約定

在家庭生活費外之外,夫妻雙方可以約定一個數額,由夫或妻自由使用,就像是零用錢的概念,而這個數額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中先行約定。

 

5.子女姓氏的約定

夫妻未來的子女究竟要從父姓或從母姓,在結婚前可以婚前協議書的方式進行約定。

 

6.家務分工的約定

誰要洗碗、誰要倒垃圾、誰要拖地等等,家務分工常常是夫妻爭吵的來源,而關於家務的分工也可以在結婚前事先以婚前協議書作成約定,以減少未來因家務分工問題而產生的爭吵。

 

7.贍養費的約定?

我們常常看到好萊屋明星在離婚後須支付前妻好大一筆贍養費,而這個贍養費是否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中先進行約定呢?首先,必須說明的是,就我國民法而言,所謂的贍養費是指對於離婚無過失的夫妻一方,若有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情形時,則得向他方請求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換句話說,必須符合「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而造成離婚的結果」、「必須是判決離婚」、「必須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等要件時,才能夠向他方請求給付贍養費,因此,這些新聞中所提到的「贍養費」似乎並非我國民法中所稱的「贍養費」,而較類似於我國民法中的「剩餘財產分配」或是「離婚損害賠償」,然而,無論是「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離婚損害賠償」,都不得事先於婚前協議中作約定。

 

8.行房次數、外遇則放棄監護權?

我們有時會看到報章雜誌的報導中提到有夫妻在婚前就先約定婚後一個星期要行房幾次、約定一方在婚姻關係中有不忠的行為時就必須放棄對小孩的監護權等等,但其實這些約定都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有所違背,因此,不得於婚前協議中對這些事項作約定。

 

以上介紹了一些婚前協議書中常見的約定事項,以及婚前協議書中不能作的約定,總結來說,除了約定事項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情形之外,原則上都可以事先在婚前協議書中作約定,以保障雙方的未來。

劉耀鴻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