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我方當事人主張收到資方之資遣通知,嗣後資方並未給予資遣費,而是改以當事人曠職予以解職,經勞工局調解不成立之後,向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
本件因為當事人在與公司協商過程中,雙方都曾經以寄出存證信函的方式表達對勞動契約的意思,故本件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再加上兩造尚有其他的爭議存在,故承審法官於開庭時,詢問雙方和解之可能,並加上斷尾條款以一次解決雙方爭端。
當事人在聽取律師之解釋後,也希望能讓紛爭早日解決,開啟新生活,最後在勞動調解委員的協助下,雙方順利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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