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科技資訊快速發展,不分老少幾乎是人手一台手機,網路更成為了我們最常用的溝通方式,但是你知道隨意的轉發分享未經證實的假消息,或是口不擇言發表自己對事件的看法,都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的罪責嗎?為了避免招致橫禍,現在就跟著專業的林冠宇律師的腳步,一起來了解妨害名譽的法律規定吧!
你知道妨礙名譽是什麼嗎?許多民眾都以為妨害名譽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其實妨害名譽是刑法中的罪章名稱,也就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光看名稱是不是還『霧煞煞』?別擔心!讓經驗豐富的翊宇律師事務所幫你快速了解實務上怎麼判斷其中的差異。
刑法第309條:
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
公然侮辱之故意:像是小王在操場上罵小明跑步慢的像豬一樣,小王明明知道罵小明像豬會使他感到不舒服,卻還是罵了就符合故意的要件。
刑法第309條第2項係為加重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基本構成要件與第1項相同,差別在於侮辱行為是以『強暴』方式為之。
什麼是強暴?
實務見解認為,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之力之行使,且不問直接或間接,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例如:對他人吐口水、當眾打人耳光或強拉他人褲子使其脫落等行為。
刑法第310條:
客觀要件
(參照判決)
主觀要件
刑法第310條第2項係為加重誹謗罪之規定,與第1項差別在於『利用文字、圖畫』的方式來揭露、散發或傳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
經過前述對「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分析,大家都明白兩者間的不同嗎?主要在於公然侮辱罪須要在公開場合才可能成立,誹謗罪則注重在事實的真偽性。
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而誹謗罪在刑度上比公然侮辱罪來的重,許多民眾因此放鬆了警惕,開始在網路上隨意發表言論,常見如我作夢夢到或是肆意批判網紅之行為,都可能讓荷包大失血,因為法院會以雙方的社會地位、財力為判斷,通常社經地位愈高,所要賠償的金額也愈高,而且很多妨害名譽案件還會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別逞一時嘴快而賠了夫人又折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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