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是什麼?3分鐘教你如何從刑法&民法請求賠償!

林冠宇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6/09 17:43 440 次瀏覽

你知道「通姦除罪化」是什麼嗎?現在通姦罪除罪化後,難道就代表外遇合法化了嗎?這樣是不是就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向小三提告呢?專業的林冠宇律師也告訴你,如何運用其他的刑法&民法,原配如何為自己爭取權利喔!讓擁有多次處理外遇案件的經驗,一次告訴你解法的喔!

 

「通姦除罪化」是什麼?

原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就是原本我們俗稱的「通姦罪」。其實在台灣通姦罪除罪化之前,這已經是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立法趨勢潮流,只剩一些伊斯蘭國家、少數東南亞國家、美國部分州還保有通姦罪。

於是在民國109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保護配偶的權益固然重要,但仍然不應該用刑法來處罰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而限制個人的性自主權,也就是決定自己要不要跟誰發生性行為的權利,所以宣告刑法規定違憲。隨著通姦罪除罪化,許多民眾擔心,在之後如果配偶外遇,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提告、主張自己權益呢?

 

透過刑法第240條,是否可以提告?

通姦罪除罪化後,有許多人想知道,難道刑法沒有其他條文,可以懲罰這些不忠的配偶,或是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嗎?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前兩項規定:

  1.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根據這個法條規定,原配是否可以對第三者以和誘罪為由提告呢?

法院認定,如果要成立和誘罪,犯人必須「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才有符合。套到外遇的狀況來說,第三者必須要有使外遇的一方脫離家庭的意思,而且要用引導的方式,使外遇者同意離開家庭,並被第三者的實力支配。

但一般外遇的狀況,通常是兩個人兩情相悅,往例中法院也幾乎不會承認外遇是和誘的情形,因此通常不適合繼續用刑法提告。

 

透過民法的「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

那您也可以過民法的「侵害配偶權」,來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身為配偶,有要求另一半對婚姻忠貞的權利,因此如果另一半出軌,是可以依據民法向對方和第三者一起請求賠償。

因此建議,如果握有不當交往的證據,不妨先讓律師先評估過是否適合使用在訴訟程序中。雖然民法不能把不忠的人抓去關,但或許能讓因遭到背叛而痛苦、受傷的人獲得彌補,好好迎接之後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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