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另一半竟然在Line上,與其他人互傳曖昧訊息,該怎麼辦呢?你又知道侵害配偶權是什麼嗎?究竟要曖昧到什麼程度才成立呢?提告後又要怎麼說服法院呢?專業的林冠宇律師,有多次處理侵害配偶權的經驗,就讓我們來告訴你,要怎麼用對話訊息舉證喔!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例如有密集的單獨出遊、牽手擁抱(參考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258號,此案只有透過錄影畫面,證明到外遇一方和第三者一邊牽手一邊行走,其他證據僅有同事證詞、兩人多張出遊照)、常常聊天到深夜(參考判決:109年度南簡字第145號,法院雖沒有認定這是重要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之一,但有認為這是兩人交情密切的證明)等。
至於曖昧訊息要怎麼定義呢?以下舉兩個較常見的狀況:
不過侵害配偶權案件提告到法院後,法官會以具體訊息內容來判斷,兩人到底有沒有超過一般友誼的互動,法條並沒有一個成文的規範和標準,因此建議若有相關的疑問,可以先諮詢過律師,來判斷這些訊息證據是否有使用的價值。
*我們時常跨縣市辦理案件,並且在台北、桃園、高雄皆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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