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似我,就可以提告侵權?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4/15 16:20 333 次瀏覽

在我國如果某人將一張自己繪畫酷似某藝人的彩畫交付給廠商,廠商將之用於廣告文案中,該藝人果某人將一張自己繪畫酷似某藝人的彩畫交付給廠商,廠商將之用於廣告文案中,該藝人以該廣告利用與其極為酷似之畫為由提告侵害肖像權、不當得利等,有理由否?
首先,題意即以酷似為題幹;酷似代表很像,但不相同;既然是酷似,那就不是相同,這樣有侵害該藝人之肖像權嗎?再來,此有無不法利用嗎?不見得;即便畫者及廠商、廣告商有獲利,不代表就是不法;獲利又如何,我畫藝人難道不行嗎?又不是用拍照,拍照的話那就是完完全全藝人的臉蛋;用畫的即便再像,也無法像拍照一樣;藝人就以酷似為由提告,藝人會有如此反應,當然是為了保障其自身的利益,否則任何人以酷似五的樣貌,到處行銷恐對我的收益造成影響。探究癥結點,畫者作畫係為了沾藝人的光,而藝人不爽的是知名度被瞟竊而未得到相對應的報酬,當然酷似於藝人的彩畫,必定會使人對某一位特定的藝人產生連結,此無庸置疑,但如此必定產生侵權嗎?這能毫無疑問地認定侵權嗎?我想未必。我國未有「名氣權」(知名度)的權利,故只能藉由現行規定尋求保護,造成保護不足,足見「知名度」的保護對藝人至關重要卻乏人問津,付之闕如;遺憾、遺憾。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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