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已立遺囑卻沒公證,是否有效呢?遺囑公證有效嗎?要怎麼寫才會具有法律效力?專業的翊宇律師就用3分鐘,快速教你寫遺囑的重點,讓你知道要怎麼寫,才不會讓遺囑無效,並更瞭解遺囑公證具體有哪些效果與好處,讓你在寫遺囑時,不會不知道該如何下筆喔!
根據民法第1189條,立遺囑有五種方式,以下分項簡介: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的立遺囑人要自己手寫全文,不可以用打字的!此外,還要押當天的年、月、日,並親筆簽名;若要增減或塗改,應該要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及字數,並再簽一次名。
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是立遺囑人要口述遺囑的內容給公證人聽,公證人再將這些內容寫成文字並宣讀、講解,而且另外要找2位見證人全程在場(擔任見證人資格可參民法第1198條),比對立遺囑人說的內容和公證人記載的內容是不是相符。公證人紀錄完、押上日期後,讓立遺囑人確認,沒問題的話再讓立遺囑人、公證人、2名見證人簽名。
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自己或委由他人寫好遺囑(手寫、打字都可以),把遺囑密封之後,在封口處親筆簽名;還要偕同2位見證人,將這份遺囑提交給公證人,若遺囑由他人代寫,要向公證人陳述該人的姓名與住址。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是由立遺囑人找3名見證人,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給其中一位記錄,寫完讓立遺囑人確認內容,押上日期並讓全體人員(立遺囑人+3位見證人)簽名。
委任律師代寫遺囑的話,這會是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方式。
民法第1195條規定,口授遺囑是當人在生死關頭,或遇到特別狀況,不能以常規方式立遺囑,可以用2種口述的方式:
從前面介紹的五種立遺囑方式,我們可以發現遺囑只要有依法律要求的程序來寫,就不是一定要公證才會有效。那為什麼還有公證的需求呢?以下我們來介紹一下公證遺囑的好處:
自己寫遺囑,會有很多眉角要注意,一個不小心筆誤、漏簽一個名,很容易就無效。但如果經過公證人公證,原則上遺囑的效力不會發生爭議。
就算形式上照民法要求的格式立遺囑,內容如果違反民法規定,個別的條款不一定會有效,或是法律會有例外規定,可以不照立遺囑人的意思分配遺產!
例如某甲想把遺產未來全部留給大兒子,不給其他子女,這就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但如果先讓具備法律知識的公證人看過遺囑的內容,公證人就會跟某甲解釋這個條款不符合民法規定,其他子女未來仍可以行使權利保全他們的特留分,讓某甲思考是否有需要調整內容。
有一些子女貪圖長輩遺產,趁長輩精神狀況不佳,或患有失智症的情況下,哄騙長輩立下對自己有利的遺囑。而公證人在公證遺囑的時候,有義務確認立遺囑人當下意識是清醒的、可以自主做決定的,比較能避免長輩被占便宜的情況。
經過公證後的契約、遺囑,就具備強制執行力。如果有繼承人不配合遺囑,公證書可以成為您的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另外提告取得勝訴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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