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交通一直都是受國人詬病的問題,根據政府統計,光是112年上半年的事故總件數高達20萬件,造成超過27萬人受傷、1500多人死亡!
萬一行車發生車禍怎麼辦?如果下車查看沒人受傷,可以直接離開嗎?初判表是什麼?有需要申請車禍鑑定嗎?後續調解、訴訟怎麼做?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處理車禍案件的經驗,就讓車禍專業律師來告訴你,發生車禍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如果第一時間沒有停下來好好照流程處理,就有可能會被告肇事逃逸喔!因此駕駛人一定要記得保持冷靜,趕快將車停下來查看狀況,發現有人受傷就叫救護車,並且立刻報警,警察到場也比較不會有肇事逃逸的爭議。
在等警察來的時候,在現場附近擺放故障標誌以提醒其他駕駛,可以自己先各個角度拍一下現場照片,記錄雙方車輛的位子、剎車的痕跡等;若擔心將來訴訟會證據不足,也可以跟目擊車禍的人索取聯絡資訊。
如果有人受傷,切記不要隨便移動車輛;相對的,單純只有車損的話,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是可以先用粉筆標示車輛位置等資訊後移車。
警察到了之後,他們也會進行現場拍照、測量和繪製現場事故圖的流程,這會是之後判斷雙方肇責的資訊。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車禍發生當下可以向警方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簡稱事故登記聯單),事故登記聯單可以證明車禍發生,有助於申請理賠等程序。
盡量是當天或隔天馬上去醫院驗傷,如果隔太久才去驗傷,可能會被對方爭執傷勢是其他因素造成,而不是直接跟車禍有關。
驗傷後記得保留好驗傷單,如果傷勢還有惡化,也要持續去醫院診治並留下各種單據與診斷記錄。
當下緊急處理結束後,就會是後續追究刑責、賠償的程序。
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警察就會製作筆錄,並發給雙方報案三聯單。相對的,如果無人傷亡,就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警察僅會提供記錄或相關協助而已。
保險公司通常建議車禍發生的5天內,駕駛應該要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車禍發生,申請保險理賠。但實務上也不會硬性要求一定要5天內申請才能賠,僅是避免時間一久讓理賠人員難以查證。
車禍7日後,可以看警方繪製的現場圖、現場照片;車禍30日後,可以跟警方申請初判表。初判表可以初步判斷雙方的肇責比例。
若雙方都有和解意願,就可以向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聲請調解,或在警察機關的見證下進行和解;如果有報案,檢察官、警方會介入偵辦,刑事程序會開數次偵查庭,期間也會問雙方有沒有調解意願,調解成立就會作成調解筆錄。
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檢察官判斷有犯罪事實,就會起訴、將案件移送到地方法院,由法官進行審理。起訴後,如果想請求對方賠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就不需跟一般民事提告一樣付法院裁判費。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因此車禍後6個月內一定要提告,否則過了追訴期就不能再告囉!
民事的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2年的消滅時效,若超過了雖然還可以提告,但對方也有抗辯的權利,導致我方請求被駁回。
車禍鑑定報告比起初判表,會有更嚴謹的判定,在訴訟中法官會指定鑑定機構,鑑定費用會由聲請人先代墊,之後會依判決結果,由敗訴一方給付。
律師除了協助撰寫書狀、整理證據資料,也可以陪同警詢、偵查程序,民事庭可以代當事人出庭(當事人本人原則上不用到庭)。
調解、談判過程中,如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或保險公司不願賠付的狀況,律師也可以協助溝通,讓當事人省心省力喔!
*我們時常跨縣市辦理案件,並且在台北、桃園、高雄皆有分所。
*所以「距離對我們來說並不是問題」,而交通部分我們都會含在委任費中,並不會在委任費另外追加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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