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到底是什麼?在吵什麼?修法會怎麼修?

林冠宇 律師
發表時間:2023/10/05 21:12 369 次瀏覽

刺激1995中,跟肖申克同一個監獄的受刑人老布,在監獄服刑了大半輩子,終於獲得假釋出獄的機會,原本以為人生可以重新開始,沒想到事隔數十年,出獄後世界進步得比想像快,老布根本無法適應新生活,最後在住處上吊身亡。

刑罰的目的除了處罰罪犯,也是要幫助更生人復歸社會,因為在監獄中,一切都是一個指令一個動作的高度管理,將來重獲自由的更生人很有可能已經習慣被監管的環境,導致沒辦法獨立生活,因此外役監制度也就因而誕生。

❓這制度人見人罵,但它到底是什麼?

外役監簡單來說,是讓受刑人在監獄外面工作,主要是農牧業、公共建設等勞動性質的工作,不需戴腳鐐手銬,也不會有獄方人員在旁監視

如果表現良好,甚至可以讓受刑人的眷屬在指定的期間、地點和受刑人同住,例假日或紀念日也可以返家探親;相對的,如果有違反紀律或規定,或有重大事故,不適合繼續服外役監,也會被解送回一般的監獄服刑。

❓怎樣的受刑人可以服外役監?

基於《外役監條例》第4條,當受刑人符合以下資格就可以參加外役監的遴選程序:

⭕️被判有期徒刑,已經入監超過2個月。
⭕️被判的刑期在7年以下,或刑期落在7~14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累進處遇指的是監獄會根據受刑人表現是否良好,幫受刑人分1~4級,表現越好等級越前,待遇也越優),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有合理依據看得出來受刑人有在悔過向善,且身心健康適合外役的勞動。
❌不可以犯脫逃、毒品、家庭暴力及妨害性自主相關的罪。
❌不可為累犯。但如果之前的前科都是6個月以下的刑期,而且已經執行完畢(例如已服完刑或繳完罰金等),就沒關係。
❌不可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的狀況。
❌不可以還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外役監條例修法要修什麼?

條例修法內容包含外役監遴選資格,返家探視的標準,並授權給法務部訂定返家探視的辦法,以及拔除外役監資格解送監獄執行的條款……等等。

因篇幅有限,這裡先只簡單介紹修改遴選資格的部分:

「被判有期徒刑,已經入監超過2個月」這個條件,修法草案中,調整為已經服超過1/3的刑期,如果是累犯的話,要服到超過1/2。

此外,修法草案也拿掉受刑人累進處遇等級的條件依據,而是更整體看受刑人在監素行是否良好,法條更強調要著重判斷有沒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疑慮。尤其是故意犯罪造成他人死亡、擄人勒贖罪、強盜罪、加重詐欺罪、犯罪組織的發起者或指揮者、未經許可去製造/販賣/運輸特定管制的槍砲彈藥……等等。

目前外役監最大的爭議,就是在於可以做外役監的受刑人資格,以及外役監因為戒護程度較低,很容易發生受刑人逃跑的情形。雖然這個制度立意良善,但同時要如何讓國民安心,以及確切落實矯正、懲罰犯罪者的目的,仍有待修法漸趨完善,更需要人民持續的監督與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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