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台灣民主失靈時,人民本可收回權力

俞力文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07 04:14 783 次瀏覽

台灣高等法院於4月28號針對太陽花學運中佔領行政院一案,進行宣判。判決結果,除了維持一審有罪的部分,還以《刑法》「煽惑他人犯罪」判決被告魏揚等人有罪。
 
其中高等法院判決理由認為:「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職,互相制衡,立法院審查通過服貿協議縱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仍非不得循正常管道救濟。」
 
首先,雖然在代議民主體制的設計下,或許會發現其中存在讓民眾發聲的合法政治參與管道,如創制、複決權等,用以作為預設制度不良時,保障人民權利之防護機制。
 
但事實上,在現實的代議民主中,人民確面臨了許多的困境,如選區的立法委員無法忠實的、正確的反映民意所向,以及採用投票多數決完全否定少數者的既定模式等。面對代議民主制度在現實社會中運作的局限性、回應性,乃至於其正當性的詰難,這些理由在在成為觸發公民不服從合理的理由。
 
公民不服從是人民為了達成一種以公開表述、道德規範為基礎的反對意見,公民不服從是人民在面對個別、重要的國家決定時,所進行的反抗活動,當國家作出一個災難性或在道德上不合理的決定時,人民得使用示威、文字符號甚至是煽動式的行為加以抵制,由此可知,公民不服從時常伴隨著煽動式的行為,若因此以「煽惑他人犯罪」判決被告有罪,豈不與公民不服從之態樣相違背。
 
另外,從《刑法》當中「預防必要性」角度觀察公民不服從的罪責,在公民不服從此種輕微的、值得容忍的案件中,無論是從《刑法》中的特別預防或一般預防的角度觀察,都不存在任何刑罰必要性。
 
從特別預防的角度觀察,魏揚等人是關心公共政策的公民,並非「犯罪人」;而且在社會政策上,建構違法性而令魏揚等人承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與公法上的不利益行政處分的後果就已經足夠,畢竟施加刑罰本來就是特別預防思想中的下下之策,若藉由刑罰處罰行為人將行為人關進監獄,進而驅入與世隔絕環境,,只會極端地促使更加嚴重的犯罪行為。
 
若從一般預防的角度觀察,刑罰也是不必要的,依據現今居於主流地位的「整體預防」觀點,預防的目的並非是威嚇,毋寧是「解決社會衝突」。在輕微案件中,透過放棄刑罰來追求社會衝突的解決,絕對比使用刑罰更好,理由在於:「相較經由刑罰來歧視、排除行為人」,更應該將這類基本上符合制度的抵抗行為人與我們的社會融為一體。
 
公民不服從是基於人民基本權利的而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自稱將永遠免疫於民主機制失靈症狀的,因此公民不服從是對於任何一個國家都適用的概念。
 
雖然我國《憲法》中並無公民不服從的明文規定,但基於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當國家權力的運作偏離憲政秩序之情況,當民主糾正機制失靈時,人民自當可收回權力之授權,行使公民不服從。

俞力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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