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殺警案

俞力文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07 04:16 900 次瀏覽

刑事上犯罪的成立,需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為要件,缺一不可。行為人藉著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表現出行為人主觀上有違反法律規範的可非難性,進而應負擔刑事責任,並接受刑罰的制裁;所以,刑罰是以罪責為基礎,「沒有罪責就沒有刑罰」。

罪責則是依行為人的判斷能力為基礎,亦即在意思自由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正確判斷,並辨別合法或不合法的能力,因此從事違法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就具有可責性。

誠如前述,並非只要患有精神疾病就可逃避刑罰的制裁;還需要行為的當下,行為人是處於病發狀態,否則就算是患有精神疾病,也是有可能被判有罪。

回歸刺傷鐵路警致死案,嘉義地方法院認為,行為人行為當下是處於病發狀態,所以宣判無罪。

從本案的事實認定可以發現,案發當下只有一名警察執行巡邏職務,為何每年招考警察,依舊只有一人巡邏?若人力嚴重不足,為何近幾年招考人數大幅縮水,何以法院依法判決卻被說其是司法不挺警察,難道警政署都沒想過內部人力安排的問題嗎?

有論者認為,遇到類似事件直接開槍即可,真那麼容易嗎? 試想,若今天你搭乘同班列車,在列車狹窄空間中,不怕被流彈波及嗎?

警政署表示,判決將會危及警察執勤安全,難道教導員警如何安全執勤不是警政署的工作嗎?一個判決真的會危害未來警察執勤的安危?難道判決有罪,警察的工作環境與安全性就會提升?

政府機關有錢對毒品等績效案件,發放獎金,導致基層員警多以有無績效為主,卻沒錢改善基層員警裝備,並將人力為合理有效分配,同時提升警察人員養成訓練與品質,這才是有效提升執勤安全的基石。

俞力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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