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進階法學8-什麼是家暴保護令?]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4/09/21 21:02 305 次瀏覽

一、 家暴,是家庭暴力之簡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2條,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謂家庭成員係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即:家庭、同居的成員)。

二、 家暴法保障之對象於舊法時期,原則只有上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家庭成員,不包含無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然,家暴法於近年修法時新增第63-1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也可以依本法之規定聲請保護…所謂之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足見新法已將未同居之男女朋友亦包含在家暴法之保護範圍內。

三、 家暴法實務運作上最為常見者,即為申請保護令保護令之申請上,除警察於受理家暴案件報案時協助聲請外,應將欲申請保護令之類型及相關理由證據寫成一份聲請狀,遞狀予管轄法院或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有社工會協助被害人申請保護令),又家暴事件常見之保護令聲請類型為: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即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為暴力行為。

(二)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即禁止加害人再接觸被害人。

(三) 命遷出住居所-通常指加害人和被害人仍為同居狀態,故為保障被害人安全,進而要求加害人離開該住居所。

(四)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通常指加害人應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一定之距離。

四、 又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其中,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地方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直接核發,但通常保護令地方法院會開庭審理,法院會職權或依照當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再依照審理之相關卷證資料進而為通常保護令之裁定(駁回聲請或核准,核准可能為部分核准或全部核准),地方法院之保護令裁定依法得於法定期間內抗告,如當事人均未抗告則保護令就會確定,於保護令確定後,加害人如再違反保護令之內容,依家暴法第61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刑事上之責任。

五、 家暴之加害者,通常具有遇事情緒易失控、猜忌心重,控制慾強,不惜以一切手段達成目的之人格特質,除上開提到的保護令外,實務上可能另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一) 刑事

1.以肢體暴力之方式打傷被害人-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

2.限制並拘禁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刑法第302條第1項的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如已經達到長時間限制活動自由之程度,會構成私行拘禁罪,但如行動上仍有自由,則會比較偏向成立強制罪)。

3.言語恐嚇、脅迫被害人-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4.偷拍私密影片並以該影片被害人就範-刑法第315-1條第2項之竊錄罪、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二) 民事

1.家暴常做為請求離婚之事由之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不堪同居虐待+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破綻主義)(實務運作上,常見會同時提告民事離婚、民事保護令、刑事傷害罪)。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195條)(通常會待刑事部分起訴後,再提刑事附帶民事)。

六、 愛對方就該善待對方,更應尊重並珍惜他人,不論男女,都應尊重自己及他人身體,就算是夫妻、情侶身分的男女,也應彼此尊重,不可秉持雙方間具有特定的身分即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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