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車禍過失於民刑事的差異-梁雨安律師
發表時間:2020/10/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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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車禍過失之認定上,除非極端特殊的案例外,係存在"大車撞小車,大車有過失,汽車撞機車,汽車有過失,車輛撞行人,車輛有過失"等約定俗成之潛規則。
刑事車禍有無過失,通常是看車鑑會之鑑定報告,不論該報告係認定車主為該事故之肇事主因或肇事次因,都會認定有刑事上之過失(簡單來說,只要有一成的過失,就會成立刑事上的過失),如該過失有導致他人受傷,即會成立刑法之過失傷害罪,因此部分涉及刑事責任,且有六個月之告訴期間限制,故於雙方都有過失且雙方都受傷之情況下,可能就會出現互告過失傷害彼此制衡之情況。
但在車禍之民事賠償上,認定就會有所不同,亦即在民法與有過失之規定下:
1.如原告就該事故為肇事主因,則其應負7成之過失責任,其請求損害之金額為總金額之3成。
2.如原告就該事故互為肇事原因,則其應負5成之過失責任,其請求損害之金額為總金額之5成。
3.如原告就該事故為肇事次因,則其應負3成之過失責任,其請求損害之金額為總金額之7成。
依此,足見同樣的過失,於民刑事實務上會有不同之認定標準及判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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