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詐欺與履約詐欺-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2/05 10:26 1282 次瀏覽

一般而言,詐欺行為往往具有民事契約之客觀外觀,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圖則深藏於行為人心中,並不容易發現,故刑事詐欺犯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界線常常模糊難以釐清,犯罪人亦容易以此托詞卸責。即便如此,從一般生活經驗研判,以下兩種隱藏於「民事債務不履行背後」之詐欺行為,仍會構成刑事詐欺罪

第一種為「締約詐欺」

1.被告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

2.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例如債務人之信用、資力及償債能力等事項)

3.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不具有履約可能之契約(例如佯稱自己之資力雄厚,將來必能依約給付,先取得被害人之信任,進而獲得被害人交付之物品,或是用一個假公司和對方簽約,之後拿到錢就人間蒸發)。

第二種為「履約詐欺」

1.被告於訂立契約之際,即欠缺對待給付之能力或資格,或自始即抱持無履約之真意,而將對方之給付據為己有。

2.此種詐欺行為的主要內涵實為告知義務之違反(蓋從誠信契約之角度而言,當事人履約或為對待給付之誠意及能力均為他方當事人締約與否或為相對給付時首應考量之因素)

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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