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肉搜也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2/18 11:27 1582 次瀏覽

網路肉搜也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部分實務見解已認定肉搜仍會構成恐嚇罪,其認定之主要理由略以:

1.按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 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84年度台上字第813 號判決可資參照)

2.被告顯然藉由在社交軟體公開系爭貼文草稿使告訴人遭受在網路社會極為常見之「肉搜」、「輿論或網路公審」。

3.被告將告訴人個人資料或被告主觀上片面認定告訴人之作為公開於世 ,供公眾知悉、批判或指責之方式,使告訴人在公眾及親友面前感到難堪、名譽受損,屬不法惡害通知。

 

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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