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監護權爭奪 中,法院的首要考量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會依據多項因素來裁定監護權,包括子女的年齡、意願、父母的健康與經濟狀況、雙方的教養能力等,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進行綜合判斷。
幼兒從母原則:對於3歲以下的幼兒,母親通常被認為更能提供穩定的照顧,因此母親較有優勢。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7歲以上的孩子,法官會傾聽其意見,考量其想法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
現狀維持原則:為了子女的穩定生活,法院會傾向讓孩子繼續與現有照顧者生活。
手足不分離原則:有多名子女時,法院通常會維持手足間的親密關係,不將他們分開監護。
父母適性比較原則:法官會比較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居住條件、教育理念等,以選擇最適合的監護人。
主要照顧者原則:通常由一方主要負責照顧的父母較有機會繼續擔任監護人。
善意父母原則:法院會關注父母是否有妨礙另一方與孩子相處的行為,並以此來防止監護權爭奪中的不當行為。
要在監護權爭奪中脫穎而出,應充分了解法院的判斷依據,並依據上述七大原則展示自己作為監護人的優勢。此外,訪視報告是法院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與社工和家事調查官的溝通至關重要。確保在報告中反映出自己的能力和對孩子的關愛,是爭取監護權的關鍵。
當父母雙方都有爭取小孩監護權的意願,無法和平達成監護權的協議時,可透過向法院提起子女監護權訴訟之方式,交由法院判斷哪一方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建議可 諮詢律師 ,將您與另一方對於小孩的扶養照顧狀況陳述給律師分析,律師可於訴訟前先分析您的優劣勢,提起訴訟時盡力展現自己之優勢,訴訟過程中可透過以上原則之交互運用增加爭取到小孩監護權的機會,期盼子女能透過這個過程找到最適合自己的監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