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22-[緩起訴、緩刑]
發表時間:2021/05/3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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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二)地檢署偵查的一種結果,有罪+暫緩起訴。
(三)非重罪+沒前科+認罪+和解,會提高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會。
(四)緩起訴的條件如未遵守,或於緩起訴期間另犯他罪,緩起訴原則會被撤銷,之後會再起訴。
(一)依據:刑法第74條。
(二)法院審判的一種結果,有罪+暫緩執行。
(三)非重罪+沒前科+認罪+和解,會提高法官給予緩刑的機會。
(四)須執行刑為2年,才能給予緩刑,超過就沒緩刑,故答辯上,會盡量爭取減刑的可能(通常為刑法第59條)
(五)是否給緩刑,為法官的權限。
(六)緩刑的條件如未遵守,或於緩刑期間另犯他罪,緩刑原則就會被撤銷,之後會直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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