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我國司法實務在離婚訴訟上
是否呈現判離導向,是個值得關注的現象
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全年度判決為例
經統計由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即高達92件
反觀經法院認為無離婚事由予以駁回的案件則僅有12件
兩者差距超逾7倍之譜
我們甚至可以說
離婚訴訟在沒有調解成立的情況下進入審判
判離已經成為原則,維持婚姻始為例外
固然,從訴訟的角度來看
一位理想的律師能為當事人妥善規劃訴訟策略
在舉證、辯論中改變法官心證
終致獲得婚姻維持的判決結果
但之後呢?
婚姻作為兩人情感的永久結合關係
是一種繼續狀態
今天離婚失敗的案件
明天蒐集到新事證就可以再合法請求離婚
作為離婚訴訟上防守的一方
除非真正修補婚姻情感
否則終有在離婚訴訟中被突破的一天
從而處於離婚訴訟的當事人
應認識到婚姻的本質仍為雙方情感的結合
只有藉由情感、關係的積極修復
才能確保婚姻關係的牢不可破
所以除了尋找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協助外
也需積極導入諮商資源
在關係上緩和對立、修補傷口
始能在訴訟及訴訟之外
均達到實質維繫婚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