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22-[緩起訴、緩刑]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31 16:00 1509 次瀏覽

一、緩起訴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二)地檢署偵查的一種結果,有罪+暫緩起訴

(三)非重罪+沒前科+認罪+和解,會提高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會。

(四)緩起訴的條件如未遵守,或於緩起訴期間另犯他罪,緩起訴原則會被撤銷,之後會再起訴。


二、緩刑

(一)依據:刑法第74條。

(二)法院審判的一種結果,有罪+暫緩執行。

(三)非重罪+沒前科+認罪+和解,會提高法官給予緩刑的機會。

(四)須執行刑為2年,才能給予緩刑,超過就沒緩刑,故答辯上,會盡量爭取減刑的可能(通常為刑法第59條)

(五)是否給緩刑,為法官的權限。

(六)緩刑的條件如未遵守,或於緩刑期間另犯他罪,緩刑原則就會被撤銷,之後會直接執行。

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銳齊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92號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