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權與代位繼承何時發生

江赫驣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3/02 17:05 433 次瀏覽

家人過世後,應由何人繼承遺產以及何時會發生代位繼承,為大部分民眾不了解的問題,茲就下列案例舉例說明:

假設被繼承人為甲,留有遺產一千萬,育有五個子女分別為A、B、C、D、E。其中B育有二子b1、b2;C育有二子c1、c2。

如A、B、C於繼承開始前已歿,則當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何人享有繼承權?

一、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同時民法第1139條並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故本案之繼承人,原本應為A、B、C、D、E。惟本案中,A因早於甲之前死亡,並無繼承權。

二、而B、C雖亦早於甲之前死亡,但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B、C分別育有二子,故本案中得由b1、b2代位B繼承其應繼分,c1、c2代位C繼承其應繼分。

三、再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故B、C、D、E的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且基於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b1、b2代位繼承B之應繼分、c1、c2代位繼承C之應繼分,故b1、b2、c1、c2之應繼分各為八分之一。

四、因此,在本案中,應由D、E分別繼承遺產各250萬;b1、b2、c1、c2分別繼承遺產各125萬。

【相關條文】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

繼分。」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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