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33-[競業禁止]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7/14 17:25 1954 次瀏覽

一、 競業禁止條款

白話來說,是指老闆和員工約定:

(一)在職期間,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在職競業禁止]。

(二)離職後,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離職競業禁止]。

一般來說,提到競業禁止條款時,通常是指[離職競業禁止]之情形。

二、[在職競業禁止]之違反

(一)民事上,如有於勞動書面契約中載明違反之效果,老闆可依此主張契約之違約金。

(二)刑事上,因該違反通常會被認為是違背任務之行為,且可能因此造成公司的損害,而有成立背信罪的空間。

三、[離職競業禁止]約定之限制

(一)勞基法於修法後已有明文約定,相關條文為勞基法第9-1條,亦即,雇主有:

1.應受保護之營業利益

2.員工接觸到雇主的營業秘密

3.合理限制競業禁止之範圍

4.合理補償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之損失

(二)不符合上開條件時,該[離職競業禁止]會被認為無效(實務上,符合上開條件的真的不多…),且縱符合上開條件,該[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多也只能為二年。

四、[離職競業禁止]約定之違反

如[離職競業禁止]符合上開條件而合法成立,則關於[離職競業禁止]違反的效果,即以相關[離職競業禁止]條款之違約約定為主,通常為民事賠償,不太會有背信罪之刑事責任(但極少數的情況可能另有營業秘密法的問題)。

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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