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1-[少年-詐欺-不付審理]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2/20 21:02 1394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少年案件#詐欺#少年法院#不付審理#債務糾紛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稱被告收款後未交付物品,認被告涉犯詐欺而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協助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第1項:「…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二)次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2號判決要旨:「…苟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自不能認為成立詐欺罪。以買賣、借貸、承攬、投資或民間金錢互助會為例,交易之當事人本應自行考量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等因素,除具上開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況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仍不得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即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三)經查,經濟行為之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蒐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判斷參考,並經過審慎評估再作成交易決策;以買賣為例,雙方約定款項付清再交付買賣標的,且不得單方任意解約,符合買賣交易之常情,縱契約之履行上產生爭議,亦屬民事糾葛,難認為刑事之詐欺,本件告訴人款項未付清,無權請求交付物品,亦無權解約請求退款,且交付物品、退款與否係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爭議,與刑事詐欺無涉,懇請 鈞院審酌上情,就被告所涉事件予以不付審理之裁定。

四、🏆️案件結果🏆️

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不付審理之裁定。

----------------------------------------------

梁雨安律師,律師執業8年半,辦案經驗豐富

🔍梁律師簡介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0up)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List

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銳齊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92號10樓